在房地产市场中,部分购房者为满足限购政策要求的社保缴纳年限,选择通过“挂靠代缴”社保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。但这种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,已被多地法院判定无效,相关法律后果及风险需引起购房者高度重视。
一、法院判定“挂靠代缴”社保无效的核心依据
法院认定“挂靠代缴”社保协议无效,主要基于违反公共秩序(或“公序良俗”)及法律强制性规定。
1. 违反《民法典》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,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,无效。“挂靠代缴”社保的本质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,规避社保缴纳的法定要求(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方可缴纳社保),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(如真正劳动者的社保权益、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),因此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,协议自始无效。
展开剩余83%2. 违反社会保险领域的强制性规定
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四条明确规定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”,即社保缴纳需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。而“挂靠代缴”社保中,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无真实劳动关系,却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,违反了《社会保险法》的强制性规定。此外,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禁止“通过虚构个人信息、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”,此类行为若骗取社保待遇,将面临责令退回及罚款(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)。
二、“挂靠代缴”社保获取购房资格的实务后果
1. 协议无效,已支付款项需返还
法院判定协议无效后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,被挂靠单位需返还挂靠人已支付的服务费及社保费用(扣除已实际缴纳的部分),挂靠人也需返还被挂靠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用(若有)。例如,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挂靠人江先生与某公司签订《代办<北京工作居住证>个人委托协议》,委托其代缴社保以获取购房资格,法院判决协议无效,该公司需返还江先生剩余款项2万元及利息。
2. 购房资格可能被取消
即使挂靠人通过“挂靠代缴”社保获得了购房资格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若后续被社保部门或法院查实“挂靠代缴”事实,购房资格将被取消,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因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”而无效,购房者将面临“钱房两空”的风险。
3. 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
“挂靠代缴”社保若涉及骗取社保待遇(如领取生育津贴、养老金等),将被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金额,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若情节严重(如骗取金额较大),可能构成诈骗罪,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例如,北京某公司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为36名孕产妇挂靠社保,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,8名责任人被判刑,企业被处以高额罚款。
三、购房者获取合法购房资格的替代途径鼎配配资
为避免“挂靠代缴”社保的风险,购房者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购房资格,主要包括:
1. 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
根据各地限购政策,非本地户籍购房者需提供连续一定年限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(如北京要求非京籍家庭连续5年及以上社保或个税,上海要求连续5年及以上社保)。购房者可通过正规单位就业,由单位依法缴纳社保或个税,满足年限要求后即可获取购房资格。
2. 利用个税连续缴纳替代
部分城市(如北京)允许以“连续60个月个税缴纳”(可断月不可断年)替代社保缴纳,作为购房资格的认定条件。购房者可通过合法就业,确保个税连续缴纳,满足条件后即可购房。
3. 积分落户或其他政策
部分城市(如北京、上海)推出积分落户政策,落户后可享受本地户籍购房资格(如北京积分落户允许累计不超过5个月补缴社保)。购房者可通过积分落户方式,获取本地户籍,进而满足购房资格要求。
四、风险提示与建议
1. 警惕“挂靠代缴”骗局
部分中介机构或个人以“代办社保”“快速获取购房资格”为噱头,收取高额服务费,实则无法为购房者提供合法社保缴纳服务,甚至可能卷款跑路。购房者应选择正规渠道(如单位就业、社保经办机构)缴纳社保,避免上当受骗。
2. 提前核实购房资格
购房前,购房者应通过当地社保部门或房产交易中心官网,核实自己的购房资格是否符合要求(如社保缴纳年限、个税记录等),避免因资格不符导致购房失败。
3. 及时咨询律师
若购房者已通过“挂靠代缴”社保获取购房资格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应及时咨询律师,评估合同效力及风险,采取相应措施(如协商解除合同、向社保部门举报),降低损失。
“挂靠代缴”社保获取购房资格的行为因违反公共秩序及法律强制性规定,已被法院判定无效,购房者需承担协议无效、购房资格取消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。为避免此类风险,购房者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购房资格,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。
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,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。另可参考《二手房陷阱: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》一书。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、执行和处置,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“蚂蚁斗大象”律师团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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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陷阱232:婚后购买、父母全部出资,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二手房陷阱231:婚后购买、一方父母全部出资,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,属于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
二手房陷阱230: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,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该出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。
二手房陷阱229: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,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,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,房屋归登记方所有,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二手房陷阱228:婚后购买的夫妻与未成年子女为共同产权人的房屋,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共有。
二手房陷阱227: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,全部购房资金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,则为该方个人房屋,否则为夫妻共有房屋
二手房陷阱226:婚后因继承或受赠而取得的房屋,一般为夫妻共有房屋,明确表示只归夫妻一方所有,则为该方个人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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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陷阱224: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,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,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,房屋为登记方所有,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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